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環保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161號)和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強行業信用評價試點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為更好地服務會員企業,加強行業管理,增強行業誠信意識,提高行業信用風險防范能力,規范協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搭建協會會員信用平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用評價的指導思想是加強自身建設,實現規范行業運作、獎勵誠信執業、提高企業競爭力。
第三條 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企業信用評價體系的基本原則是自愿、公平、公正、公開。
第四條 根據國家標準《企業信用等級表示方法》(GB/T22116-2008)和《企業質量信用等級劃分通則》(GB/T23791-2009),對企業信用等級作出評價。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為加強信用評價工作的管理,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成立由行業資深人士、專家組成企業信用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價委員會”),評價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行業特點,制定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發展戰略和指導方針;
(二)制定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有關政策性和指導性文件;
(三)制定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
(四)決定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評價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是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企業信用評價管理的執行機構,負責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企業信用評價和信息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 評價委員會組建協會信用評價管理專家審查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專家組為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提供專家指導意見,并對評審意見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公正性負責。
第七條 評價委員會成立信用管理部門,并設專人具體負責企業信用評價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評價委員會的統一部署和安排,提供申請會員的信用評價意見書,負責信用評價和監督跟蹤;
(二)評價委員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信用評估管理細則
第八條 申請申報參加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環境保護行業企業信用評價的主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必須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三)企業連續經營時間不少于三年的,且近三年內企業經營良好,無經營性虧損或未受過國家環保部門和國家市場監管部門處罰的;
第九條 信用評價須通過信用評價辦公室上報評價委員會,評價委員會組織專家會評,專家會評意見向評價委報告,最后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審定批準公布,并頒發環境保護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證書和銅牌。
第十條 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信用評級分為A、 B、C、D四個等級。A級可以分為AAA、AA、A; AAA級表示等級很好。AA級表示等級好,A級表示等級較好。A字母越多,表示信用程度越高,且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信用風險也很小。B級表示企業信用等級一般,且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信用風險較。˙級及 B級以下均不用多字母表示)。C級表示在一定期限內信用風險較大。D級表示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信用風險很大。
第十一條 根據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定辦法(見附件一),綜合評定參評企業信用等級。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及復查程序
信用評價每年評價四次,分別在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進行,評價共分基礎評議、獨立評議、綜合評議、終評、公示及結果公布六個階段,評價全過程對社會公開,受社會監督。
(一)基礎評議階段:參評企業應將申報材料(見《企業信用信息采集規范》)提交至信用評價辦公室,提交材料一式四份,原件書面材料三份、電子版材料(.doc格式)一份,書面材料需加蓋參評企業公章。信用評價辦公室應對申請材料(以郵寄送達或簽收為準)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向評價委員會上報企業申評材料和《信用評價辦公室意見書》(須加蓋辦公室公章)。 在接到上報材料后,成立專家小組,根據專業劃分專家評價范圍。
(二)獨立評議階段:專家組根據信用評價體系和評分指標對參評企業獨立評價,撰寫所屬專業的信用分析報告。
(三)終評階段:根據獨立評價的信用分析報告,集中綜合評議,經討論決定參評企業的評估等級,出具《信用評價報告》。
(四)公示階段,評價委員會應將企業信用評定等級通過指定網站公示,公示期為十日,在公示期內,相關人可向評價委員會提出企業信用等級異議,并由相關人承擔舉證責任,評價委員會在接到信用等級異議報告后,立即中止對相關企業的公示并向相關企業送達《中止公示決定書》,待舉報查實后,重新決定是否繼續信用評價。一年內仍無法消除異議障礙的參評企業,評價委員會應當駁回其參評申請,但不影響該企業第三年的申請。
(五)公布階段,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將統一向社會正式公布參評企業信用等級,根據其評定檔次向參評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銅牌或證書。A級各檔信用企業頒發銅牌和證書,B級信用企業只頒發證書,對C、D級的評價結果的企業以書面形式告知評價情況,不頒發銅牌和證書。
(六)信用等級評定時間自信用評價辦公室簽收參評材料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如遇特殊情況,須經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七)參評企業對評定結果如有異議,自送達《信用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可向信用評價辦公室申請復議一次,參評企業應同時上報復議材料,專家小組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復議結論,經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批準,公布最終評議結論。
(八)評價委員會在有效期內每年對信用企業進行復查一次,復查時間應當在十五日內審結。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的變化,確需啟動初評程序的,不受此限。
(九)復評須按照初評程序逐級評議。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管理實行動態跟蹤督促激勵制度。
(一)參評企業必須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參評數據必須經單位認可并核實蓋章。
(二)自企業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信用評價辦公室根據信用企業現實情況,及時跟蹤和調查企業信用信息。
(三)企業信用等級自公布之日起計算,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企業信用等級自動失效,企業可申請復評,重新確定相應的信用等級。
信用等級變化的信用企業,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每年統一發布企業信用等級變動公告。
對于C、B級信用企業,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實行督促、激勵
機制,通過培訓、座談等方式指導,為提高該級企業誠信程度服務。
(四)根據企業需要,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向政府相關部門或社會機構提供企業信用證明等服務。
(五)評價結束十個工作日內,評價辦公室將評價結果備案。評價結果同時在網上公布。
第十四條 評價辦公室發現參評企業有瞞報、虛報上述材料的,有權拒絕其申請,或對巳評定的信用等級做無效處理,該參評企業自被拒絕或宣布無效之日起兩年內再次申請信用評價的,評價辦公室不予受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參與信用評價組成人員在評價過程中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不得故意刁難參評企業,不得縱容參評企業提供虛假信息,對參評企業評價意見必須實事求是。
第十六條 參與信用評價的工作人員,不得侵犯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五章 信用評價費用
第十七條 信用評價費用包括專家評審費、公示費、銅牌工本費、
管理費,由評價辦公室統一收取。
第十八條 現場核查和公示以外的宣傳支出由協會自有資金支付,不足時可在企業自愿的前提下協商解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企業信用評價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2018年8月8日
附件: 企業信用信息采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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