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務能力
評價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質量和技術水平,規范環保工程市場,維護公平競爭的環境,充分發揮環保投資效益,有效控制環境污染,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工程市場健康發展。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生態環境領域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和《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甘環協”)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服務單位進行能力評價,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務能力評價(以下簡稱“能力評價”),是指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等工作單位的能力及范圍等進行客觀評價。
第三條 能力評價是立足于行業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評價活動,評價活動遵循自愿、公開、公正、公平、規范的原則,其評價結果是核發能力評價證書和定期向各級生態環境、發改、工信管理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提供從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務推薦單位名單的唯一依據,并向全社會公開。
第二章 能力評價范圍及等級條件
第四條 能力評價范圍包括:
(一)水污染治理1、工業廢水治理2、城鎮污水處理3、污水回用4、其他水污染治理
(二)大氣污染治理1、工業蒸汽鍋爐煙氣治理2、發電鍋爐煙氣治理3、工業爐窯煙氣治理4、其他廢氣治理
(三)固體廢物處理處置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2、鉆探廢棄物(不含危險廢棄物)3、生活垃圾處理處置4、資源綜合利用5、其他固體廢物處理處置
(四)生態修復1、濕地生態保護2、污染水體修復3、飲用水源地保護4、農村環境污染連片整治5、礦山生態修復6、鉆探現場生態修復7、其他生態修復
(五)土壤污染治理1、石油類土壤污染2、重金屬土壤污染3、農藥、化肥土壤污染4、其他土壤污染治理
(六)物理污染治理1、噪聲與振動治理2、輻射與放射污染治理3、其他物理污染治理
第五條 能力評價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等級工程規模如下:
第六條 申請能力評價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機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有效的安全和質量保證體系;
(三)具備土建施工能力或建筑業企業施工資質(或市政工程施工資質)或與持有該施工資質單位的長期合作協議。
第七條 申請甲級能力評價單位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近三年累計完成至少二個甲級規模環境污染治理工程項目;
(二)須有20名以上從業人員,其中擁有環境工程與生態、環境管理與科研、環境保護等專業并熟悉行業標準、技術的高級技術職稱人員4名,中級技術職稱人員5名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11名及以上。
第八條 申請乙級能力評價單位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近三年累計完成至少二個乙級規模環境污染治理工程項目;
(二)須有15名以上從業人員,其中擁有環境工程與生態、環境管理與科研、環境保護等專業并熟悉行業標準、技術的高級技術職稱人員2名,中級技術職稱人員4名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9名及以上。
第九條 申請丙級能力評價單位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須有10名以上從業人員,其中擁有環境工程與生態、環境管理與科研、環境保護等專業并熟悉行業標準、技術的高級技術職稱人員1名,中級技術職稱人員3名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6名及以上。
第三章 能力評價內容及程序
第十條 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需將以下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及電子文檔報送甘環協進行審核:
(一)甘肅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務能力評價申請表(附件1);
(二)甘肅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務能力評價證書申請單位行業自律承諾書(附件4);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其復印件;
(四)工作場所自有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五)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書、職稱證件、培訓證書、社會保險、勞動聘用合同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六)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
(七)健全的質量、安全管理和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相關的制度文件;
(八)按不同環境工程類別提供近三年承擔過的工程實例證明材料,包括中標通知書、合同、驗收報告的復印件。
第十一條 能力評價流程為:提出申請、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結果公示、核發證書、發布公告。
(一)受理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及時告知申請人;
(二)專家評審分為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兩個步驟。 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組對材料進行評審,若對材料審核過程中存在疑問的,可由專家評審組決定是否安排進行現場核查;
(三)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公示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核發能力評價證書,并發布公告。
第四章 證書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甘肅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務能力評價證書由甘環協統一印制。評價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各一份。
第十三條 評價證書實行年檢制度。持證單位應當在證書滿一個年度前30天提出年檢申請,并提交年檢表(附件3)和證明材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通過年檢;對拒絕年檢或年檢不通過的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務單位,將吊銷能力評價證書,并向社會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一)涂改、倒賣、出借、偽造證書的;
(二)因所開展的服務質量問題且未及時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長時間不能通過驗收,造成業主方嚴重經濟損失的;
(三)采取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書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參加環境污染治理工程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五)法人資格終止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60天內未報告的;
(六)變更或者終止業務,未辦理變更和注銷手續的;
(七)因持證單位的原因受到業務方面投訴,經核實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 評價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持證單位應向甘環協申請能力評價證書續證,經重新核準后予以換證。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吊銷能力評價證書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持證單位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等事項,需要變更證書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肅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務能力評價變更申請表(附件2);
(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工商變更通知書;
(四)原有證書正、副本原件;
(五)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六條 能力評價不向申請單位收取評價費用(專家評審費除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
附件:(詳見本欄目其他文章)
1、甘肅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務能力評價申請表
2、甘肅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務能力評價變更申請表
3、甘肅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務能力評價年檢表
4、甘肅省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服務能力評價證書申請單位行業自律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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